第一章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规范实习工作,使实习达到预期效果,结合本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把所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工作能力。通过实习,全方位了解专业和职业,达到从业基本要求,实现就业零适应期。
第二条: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年进行,实习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半年。根据毕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实际,对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一般应在最后一学年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实习工作由系分级管理,分别成立相应的实习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实习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实施,保障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由系教学办负责全系实习工作的管理。主要职责是审核各班的实习工作计划;检查考核各班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管理质量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组织全系实习工作经验交流;保证实习经费;研究解决实习管理中的问题;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协助我系联系和落实实习单位;督促、协助统一办理实习期间的学生安全保险;研究解决我系校外实习基地管理机构人员和聘请的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等兼职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报酬问题;着力推进以就业为目标的实习工作。
第五条:各系成立由各班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实习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实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修)订包括专业实践教学大纲、指导书、任务书、实践报告格式和分专业的毕业实践考核标准、实施计划等;选派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实习单位;在实习经费保证的条件下积极对实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习成绩考核和工作总结。实习管理质量标准见附件一。
第六条:实习指导教师具体组织和实施实习工作,系可选派专业课教师为指导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完成实习计划并达到预定质量要求;负责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到实习单位或通过巡回检查、网络及电话联系等,指导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检查学生实习记录;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技术总结;根据系制定的分专业实习成绩考核标准,评定学生实习成绩;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总结。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七条:学生实习单位主要由本系或学生联系。个人联系实习单位需填写《学生实习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落实实习单位时,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
第九条:学生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生应完成本专业主要生产技术岗位的实习。应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以熟悉本专业不同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一般应于每年实习前完成本系的实习工作计划和方案,经教学办、学工办审核后实施。还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善包含实习实施计划及任务书的实践手册,经所在系实习工作小组审定后于实习前发放到学生手中,使学生明确实习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各系应协助企业加强实习学生指导。实习期间由企业安排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与学院专业教师一起共同指导、管理实习学生。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同一单位实习人数较多时可安排专门教师进行指导;分散实习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安排专人进行指导,实习指导教师通过巡回检查、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指导,巡回检查应不少于两次并应做好指导活动内容记录。
第十三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认真作好工作记录,实习结束时应以企业为主对学生工作技能和实绩进行考核,并按《学生毕业实践成绩考核表》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实习期未满,原则上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需征得所在系及原实习单位同意。学生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实习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章学生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学生实习成绩采用百分制。学生实习技术工作总结内容、格式等要求由我系根据专业特点规定。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及时将实习技术总结与实习记录、考核表和有关佐证材料交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实习结束学生应交纳的有关材料:实习单位对毕业生的综合评定材料或聘用意见等;实习过程中独立或与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改革和创新成果及其实习单位的鉴定证明;实习过程中参与组织实施并完成本岗位任务以外的工作(或项目)内容及其实习单位提供的证明;实习过程中获取的实习(或就业)单位奖励证明材料。
连云港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会计系
二〇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