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是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施教的重要方式之一。学生申诉制度旨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促进学校、教师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为此,当学生在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申诉: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学校及或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
2、学校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
3、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4、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5、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6、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受理机构
学校设置的学生申诉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四、申诉程序
校内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诉的提出。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机构提出。申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2、申诉的受理。学生申诉机构接到学生申诉后进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诉,应当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
3、申诉的审查。(1)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2)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3)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4)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5)学生申诉机构认为有必要或根据申诉人请求,召开听证会,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6)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4、做出复查结论。学生申诉机构自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制作《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回复申诉人,并告知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起书面申诉。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需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提请学校重新研究并以学校名义做出决定。
5、送达。学生申诉机构将《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通过学生签收、挂号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或学生法定监护人,复查决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