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校园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系统是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项目,是数字化校园的基础工程。为保证其运行稳定,维护学校财产和用户利益,充分发挥校园卡的效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发放的、非接触式的射频ic卡,仅限校园内使用,具有身份识别、电子消费、转账充值、开门等功能,所有权归属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未经学校同意,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发放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或查询功能的卡片。
第三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的,一律移交保卫部门处理;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等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一卡通中心(以下简称一卡通中心),隶属学校智慧校园中心,统一负责全校的校园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卡通系统项目建设的实施、系统运行维护、卡务管理、商户管理、技术咨询与信息服务、系统数据的采集、保存和凯发官网入口首页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校园卡一卡通系统的财务结算、账目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的经营或非经营性收费、缴费、补助补贴以及各类经费发放必须严格遵守、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财务制度。学校各部门、经营商户以及个人通过刷卡交易的财务结算均以学校财务处审核的一卡通报表为准。
第二章 校园卡的管理
第六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每卡对应的持卡人在校园内有唯一的账号。
第七条 校园卡的分类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临时卡两类。正式卡包括教工卡和学生卡。临时卡只具有电子消费功能。
(一)正式卡:教工卡的使用对象为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其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正式卡自动延期。学生卡的使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及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生,其有效期为学制年份。
正式卡具有身份管理、电子消费及开门功能,其使用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 临时卡:不具备办理正式卡条件的人员有需要时可以办理临时卡,临时卡仅具有电子消费功能,其有效期限为3个月。
第八条 校园卡的办理
(一)正式卡:每学年新进教师和学生一般采取批量制卡,由学生工作处、一卡通中心等共同完成信息采集、制卡及发卡等工作。个别新调入的教职工和零星入学的新生须填写申请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由学工处签字盖章的开卡申请表到校一卡通中心办理。
(二)临时卡:办理临时卡人员,应先到学校主管部门或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经分管校长签字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电子照片,经校一卡通中心确认后,即可办理临时卡。
(三)门卡:
办理本人门卡,本人持校园卡至一卡通中心办理;
办理本部门多门卡,凭部门证明(须部门领导签字)及校园卡至一卡通中心办理;
办理非本部门多门卡,添加公共会议室,凭部门证明(须部门领导签字、分管校长签字、常务副校长签字)及校园卡至一卡通中心办理;添加公寓楼通卡和楼层卡凭学工处证明(须学工处领导签字、分管校长签字、常务副校长签字)至一卡通中心办理;其他情况不予办理非本部门多门卡。
第九条 补办正式卡、临时卡均须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十条 校园卡的延期:为合理、有效使用校园卡系统的有限资源,校园卡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者,应到校一卡通中心申请延期。
(一)教工卡的延期:持卡教职工可直接到一卡通中心进行续期。
(二)临时卡的延期按新开户程序办理。
(三)学生学制满后,如需继续使用校园卡,应凭学工处证明可申请办理临时卡。
第十一条 校园卡的销户
(一)调出、出国、辞职、人员解聘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工须注销其校园卡正式卡。由人事处将变动人员名单提交校一卡通中心,本人或代办人到校一卡通中心办理销户。销户手续应在其人事变动手续办妥30日内办理,超过30日不办理销户的,将做自动销户处理,卡内余额不退还。
(二)教职工因离退休需注销教工卡的,由人事部门将变动人员名单提交校一卡通中心,由本人或代办人到校一卡通中心办理销户。
(三)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应凭校相关部门证明办理注销手续。未经注销者不得离校。
学生毕业时,一卡通中心根据系统提供的毕业生离校数据进行批量销户,同时将卡内余额由财务处退还持卡人。毕业生离校日起至8月31日期间,毕业生的学生卡只开通电子消费功能,过期后卡片即宣告作废,相应功能同时失效。余额由财务处在统一销户后两个月内划入在学生入学时财务处统一为学生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内。
(四)临时人员不再使用校园卡的,应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校一卡通中心办理销户手续。
临时卡期满后在两个月内进行退卡销户的,卡内余额可退还,卡片符合退卡标准的可退还押金;期满后两个月后系统自动销户,卡内余额和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校园卡具有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由校园卡系统提供,持卡人可自行通过校园卡自助设备进行初始密码修改。
第十三条 为保证师生员工资金安全,校园卡在消费金额每笔大于人民币50元(含50元)时必须输入消费密码,并分0:00—10:00、10:00—16:00和16:00—24:00三个时间段限制相应时段的消费累计额,消费累计额的数额为50元,超过累计额的消费,需要输入消费密码。
第十四条 正式卡有证卡打印照片的为有效卡。
第十五条 校园卡电子钱包充值方式有现金充值、自助充值两种。
第十六条 校园卡无透支功能。因特殊原因出现校园卡电子钱包透支现象,校一卡通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待清偿透支款项后,校园卡才可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持卡人持卡办理的圈存、消费业务均实行实时记账管理,持卡人应对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一切消费负全责。如因机器故障或持卡人自行操作失误所造成的差错,持卡人应接受校一卡通中心依据校园卡系统提供的数据做出的处理意见。校园卡系统产生的消费流水记录视为持卡人的消费凭证。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消费时被多扣款,由多扣款的商户出具证明,经校一卡通中心确认,多扣部分可以退回持卡人账户。
第十九条 校园卡人为折损标准(不予退卡标准):卡面有折痕、凹凸痕、划痕、扭曲、涂污、打孔、腐蚀或经任何液体浸泡导致校园卡受损;卡整体有缺损,如缺边、缺角、裂痕、缺芯片、芯片碎裂。
第二十条 校一卡通中心工作人员负有为持卡人、商户的用卡信息保密的义务,除机关依法规定程序及学校管理部门为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的查询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使用校园卡设备和系统过程中负有爱护和保持校园卡设备完好的义务,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校一卡通中心联系。故意损坏校园卡设备将按学校有关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伪造、窜改、删除校园卡的信息;不得借用、盗用他人的校园卡,不得利用校园卡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和不道德行为;如拾获他人的校园卡,应及时归还失主或交回校一卡通中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保卫部门和校一卡通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如冻结校园卡账户、没收校园卡等,情节严重的可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分。
第三章 校园卡的挂失与补办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遗失后应及时通过圈存机、校园卡网站、校一卡通中心进行挂失。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重新找到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校一卡通中心办理解挂。挂失期间可申请办理临时卡。临时卡不挂失。
第二十五条 正式卡挂失三天后可持有效证件到校一卡通中心支付相应费用补办新卡,
第二十六条 因校园卡损坏,需补办新卡的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已损坏的校园卡到校一卡通中心办理换卡业务,并按规定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四章 部门协调及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首次开办校园卡,由人事处负责按办卡要求提供并确认教职工的个人身份信息。教职工变动数据(姓名,性别,原部门,新部门,新职务,新职称,新行政级别等)由人事处提供。
第二十八条 新教职员工申请教工卡,要向人事处提供相应的个人信息,人事处审核后,将个人基本信息汇总后将电子版及加盖部门公章的纸质版各一份交校一卡通中心制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在新生录取后收集和整理新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学号、系别、班次等)、照片,确认无误后将电子版二份、加盖部门公章的纸质版一份于新生报到前7天交校一卡通中心制卡。
第三十条 为便于新生入学报到时使用数字迎新系统,学工处应在新生录取通知书上打印新生准考证号对应的条形码。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而引起学生卡开户、销户或资料变动的,由学工处负责提供学籍异动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 校一卡通中心可接受学校要求,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手续齐全且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校园卡电子钱包或电子账户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如需通过校园卡发放各种补贴或扣缴相关费用,需将补助发放表或扣款表电子版一份及纸质版一式两份(纸质版须由经办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并经分管校长签字)送到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确定并经财务分管校长、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通知校一卡通中心办理。
第三十四条 智慧校园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和设备的维护、保障校园卡系统网络的畅通和数字化校园的维护,各使用使用部门负责对所用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章 商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以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其它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可向所在管理部门书面申请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财务处批准后可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其它单位成为学一卡通商户(简称校内经营商户),必须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书,并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按规定支付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使用费、结算单据费等,收费标准另定。校一卡通中心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财务清算和核查。校一卡通中心有责任为商户账户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检查。
第三十七条 校内经营商户领用机具、设备,应由学校智慧校园中心负责登记领用单位、领用时间、经办人、设备号码、商户编号。
第三十八条 设备使用中,商户经办人不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商户负责。
第三十九条 一卡通中心与校内经营商户必须在财务核算相符后才可以清算资金。校内经营商户凭pos机打印的消费清单或网关等设备打印的消费清单与一卡通中心打印的数据数据检验,核对相符后双方在结算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凭此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一卡通中心与持卡人、校内经营商户核对账目时以一卡通中心提供的数据数据为准。除有约定外,一卡通中心不向校内经营商户、持卡人发送对账单。
第四十条 一卡通中心有义务协助学校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督经营商户的交易活动是否遵守合作协议,发现非正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第四十一条 经营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学校发行的有效校园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校园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与经营商户之间的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
第六章 警示性条款
第四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一卡通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
第四十四条 拾获他人校园一卡通应及时上交系。
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一卡通,严禁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
第四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
第四十七条 凡故意损坏校园一卡通系统及设备, 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经查核, 移交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