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会院〔2021〕48 号
关于印发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2021年5月28日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重修与重修对象
第一条 重修即重新修读,是指学生对于已修读过但学习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再修读或因休学复学后而重新学习休学期间已经开设过的课程。
第二条 重修对象: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任选课成绩不及格者,可重修相应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一)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二)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三)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五)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六)休学后复学者;
(七)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第三条 重修限定:
(一)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一般每个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3门。
(二)课程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及格者,应继续重修直至及格为止。
第二章 重修手续办理
第四条 重修手续办理
(一)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内,重修对象由本人填写《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选择重修形式,并经班主任签名同意后,交所在教学单位审批。逾期
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只能参加以后的重修。
(二)各教学单位将本单位学生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一并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凭有关教学单位报送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等办理学生课程重修证,并凭重修证上课和参加考核。
(四)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第三章 重修教学安排与管理
第五条 重修形式有:
(一)设班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20人以上,由有关教学单位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为原课程学时的50%左右。
(二)跟班重修:即学生跟随下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层次课程听课学习。如因教学计划调整,下一年级
开设此课程,或因课程冲突等不能随下一年级重修者,学生应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经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免听重修课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学时,通过自学重修,直接参加重修考核。
(三)自学重修:若学生不能参加设班或跟班重修,应自学重修,可由相关教学单位安排教师进行辅导,重修期间,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复习该门课程,并及时做出读书笔记,完成教材上的作业,于学期中和学期末交班主任签字认可后,方准予参加重修考核。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于设班重修和跟班重修的学生,若其缺课或不按时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时,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并将其相应的重修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授课计划及教案,认真教学,加强辅导,布置作业,批改作业。
第四章 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重修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若重修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核安排上出现冲突,学生应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由教务处另行统一组织安排。
(三)毕业班学生如不能参加重修者,离校时只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之内,可申请参加重修,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九条 重修成绩的记载:
(一)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重修成绩只记载60分或及格,并标注“重修”字样。
(二)因对自己成绩不满意获准重修者,在两次成绩(重修成绩和原成绩)中择高分(等级)者记载。
(三)任课教师或辅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重修课程成绩评定和记载,并按规定报送成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