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会院〔2021〕49 号
关于印发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2021年5月28日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体现专家治学的精神,使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为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研究、审议或根据授权决定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制度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由 11—17人组成的单数,设主任委员 1 人,常务副主任委员 1 人。委员人选由学校领导、教授和直接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教师和懂教学业务、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常务副主任委员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专家委员会由学校有关专业(学科)的教授、专家组成,作为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制度建设等相关问题研究和咨询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起草文件、方案,准备会议材料,筹备会议等工作。
第五条各教学单位设立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人
数为 5—7 人的单数。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席位结构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本单位的教研室构成及专业(学科)设置情况确定,作为各教学单位教学研究、咨询机构。
第三章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熟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参与教学改革研究;
(二)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原则性强,关注学校教学改革发展;
(三)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熟悉我校教学基本状况;
(四)工作在本校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并取得较突出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业绩;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工作调动或出国一年以上、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九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可增补委员。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按照委员的任职条件、
产生程序及专业分布,推荐相关专业的教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答复咨询;
(三)就学校教学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五)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六)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术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遵守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遵守保密纪律和会议纪律,研究、审议或审定的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向外界泄露;
(五)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六)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条件、权利和义
务及其他要求参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各项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计划等)、教学决策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审议或根据授权决定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各项文件、规章、制度。
(三)评审校级教学奖项、教学改革立项,推荐市级、省级以上教学奖项和教学改革立项。
(四)组织对其他重大教学或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
(五)接受学校委托,主持校专业、课程、实训室、系部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检查、评估、验收工作以及其它有关教育教学专项活动。
(六)根据需要,对学校教育、教学、教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
(七)指导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参与本单位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决策。对本单位教学工作的方向性决策提出建议,对完善本单位教学管理体制和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二)对本单位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师资队伍建设、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课程标准编制等进行审议;
(三)对本单位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教学运行等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对本单位教学建设方案、课程建设方案进行审定;对教学质量优秀奖、优秀教学管理奖、优秀教学成果奖和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等进行审议推荐;
(五)审议本单位其他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可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院长指定召开;主任委员决定召开;1/3 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召开;专家委员会认为工作需要召开。
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六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 2/3 及以上才能举行。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一般事项的表决须经与会人员1/2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对重大事项的表决,须经与会人员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可先由专家委员会初审,专家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或由办公室受常务副主任委员委托召集。
第十九条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办公室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条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及专家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常务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一条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他事项参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授权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