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会院〔2021〕89号
关于修订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需要,学校对《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
2021年10月27日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准确了解和客观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
(二)客观性原则。各项考核结果的形成,必须依据事实材料、各项统计数字,不得弄虚作假。
(三)公正性原则。考核过程必须客观、公开、公允、公正。
二、考核对象
年度有教学任务的校内专、兼职教师。
三、考核的组织和管理
(一)考核以各教学单位为单位进行,由教学单位对本单位教师进行考核评定,其中辅导员承担教学任务的,其考核由思政部负责,单列考核。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小组,教学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师的考核工作。
(二)学校成立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教务处、质量办、组织人事处、纪委办等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考核工作,审查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材料,组织考核结果的审核工作,受理教师对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的复议及对考核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的举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四、考核内容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主要由教学单位考核评价、教学督导(听课)评价、教学能力评价、学生测评四个部分构成。其中教学单位考核评价占40%、教学督导(听课)评价占20%、教学能力评价占20%,学生测评占20%。
(一)教学单位考核评价:由各教学单位考核小组根据教师的师德师风、承担课程工作量、参与教学建设与改革情况、执行日常教学工作规范情况、完成教学单位重点工作任务等评价指标进行考核。
(二)教学督导(听课)评价:根据教学单位和校级教学督导听课评分确定。
(三)教学能力评价:根据教学单位组织的教学能力比赛得分确定。
以上教学单位考核评价、教学督导(听课)评价、教学能力比赛方案由各教学单位自主确定,经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测评:由学校统一组织被测评教师任课班级的全体学生依据评价标准开展测评。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测评,每位任课教师的该项成绩取学期测评的最高成绩。为了保证学生评教分的合理性和客观性,以单门课程上课班级学生总人数为基数,去除10%的最低学生评价分后进行核算。
(五)教师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加分:
1. 倾心职教事业,爱护关心学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高尚的师德风范和先进的事迹,获国家教学名师加5分,获省教学名师加3分,获市教学名师加2分;获省级教学团队加10分。
2. 积极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成绩突出的,按照下列情况加分:
指导学生参加一类技能竞赛(含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12分、10分、8分,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8分、6分、4分;指导学生参加二类技能比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参加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18分、15分、12分,获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12分、9分、6分,获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6分、3分、1.5分。
3. 获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加20分、16分、12分;获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加50分、30分、20分;
4. 积极申报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精品教材等,获省级立项加5分,获国家级立项加10分。
(第2、3、4项分数是按项目奖励,由该项目团队负责人自行分配。)
5. 获其他校级教学类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2分、1分、0.5分。
6. 其他经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小组认定的应加分事项。
(五)教师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要求予以扣分:
(1) 上课过程中不认真组织教学,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经现场教学检查人员或者视频监控检查人员检查发现,并被学校教务处核实确认的,每次扣0.1分;
(2) 其他违反《江苏财会职业学院教学管理规范》的事项。
五、考核办法
(一)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每年度评定一次。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的专任教师和本学期在本单位承担课程教学的校内行政兼课教师实施考核。跨教学单位承担课程教学的本校专任教师的考核归其所属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负责将教师考核资料进行归档,同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师教学质量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总分排名进行核定,其中优秀等级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教师(注:行政兼课教师考核年度承担教学任务则作为该教学单位考核基数)人数的30%。
(三)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考核小组工作程序:(1)在每年度末通过对各项考核指标形成的评价数据,计算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综合得分;(2)依据学校确定的指标数,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排名,评定出每位教师的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等级;(3)考核结果经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必要时需向校考核领导小组提供详细的评定依据。
(四)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工作程序:(1)审查各教学单位是否按考核方案和程序进行考核;(2)议处考核中出现的问题;(3)受理教师反映的问题。教师对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对考核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可进行举报,考核领导小组受理复议申请和举报。
(五)经初步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度考核降一个等级认定:
1.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2. 教学督学评价和学生评价两个环节考核总分排名在全校后30%者;
3. 对于被课堂教学检查与质量监督组诫勉谈话者;
4. 没有完成深入行业企业实践锻炼者;
5. 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
6. 其他经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情况。
(六)除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下者定为不合格外,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当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 在课堂散布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言论、师德师风严重失范者;
2. 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
3. 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
4. 学生评价平均得分低于60分或学生集中反映课堂教学效果较差者;
5. 拒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6. 其他经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情况。
六、考核结果应用
各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评优、评奖、职称晋升和续聘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综合评定表
2. (教学单位)考核小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