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根据 2017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 号令)、 《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违纪处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 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违纪行为与处理规则
第四条学生违规、违纪、违法,学校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六)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七)其他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峻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他人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骚扰他人的;
(六)有其他千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七)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八)违纪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上述非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对不听劝阻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非法进行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千分子,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不足 500 元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 500 元以上、不足1000 元的, 给予记过处分;
( 三)涉及金额 1000 元以上,视 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组织者或骨干分子, 涉及金额500 元以上,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或单独实施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犯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窝赃、销赃者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笫(一)、(二)、(三) 款规定执行;
(七)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 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情节严重,造成 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或单独实施敲诈勒索者, 按第(一)、 (二)、 (三)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九)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触犯《刑法》者,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非法持有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持有危化物品、管制刀具及其它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校园欺凌、打架斗殴者,除依法赔偿外,按下列规定给予 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致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较轻伤 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较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打架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打人、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打架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
激化矛盾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怂思、胁迫他人打架斗殴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策划、组织、召集他人进行校园欺凌,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第十六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任务者,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以种种方式向组织隐瞒真情,造成调查困难,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盗窃、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依法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组织包车出行,开展或组织团队开展线上线下经营性及营利性活动,向他人推销推荐商品和服务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事端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在教学区、图书馆、公寓、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吸烟者, 给予违规登记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未经允许,携带食品、饮料等物品到教学区、图书馆、公寓等场所,给予违规登记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未经允许,学生上课时有使用手机、看课外书等行为的, 给予违规登记并批评教育;累计两次违规登记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再违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故意撕毁学校通告、布告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制作、张贴、分发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宣传品,尚不够追究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教学区、图书馆、公寓、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抛砸、焚烧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宿舍消防、用电安全等相关规定,使用“三无”产品、持续发热电器、大功率电器( 800 瓦以上)、各种炉具及持有管制器具者、违规拆除宿舍限位器等安全设施者、故意损坏宿舍公共财产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及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擅自在校内宿舍留宿他人或到他人宿舍留宿者,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名男女混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擅自调换、占用或出租学生宿舍或床位者,视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住校学生, 未经批准晚归给予违规登记或通报批评并批评教育, 晚归 2 次以上、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规攀爬围墙、大门进出校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多次攀爬或特殊情况下校园封闭管理期间攀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卫生防疫相关规定,隐瞒行程或健康状况、不配合卫生防疫管理、不遵守卫生防疫相关政策、不参加卫生防疫相关检查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疫管控规章,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对赌博(含网络赌博)或以打牌、打麻将、打游戏等娱乐方式为名变相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聚众赌博者;多次参与赌博活动屡教不改者;明知他人 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等,视情节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其他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持有、观看(收听)反动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覃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账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
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登录色情、暴力等非法网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网上传播色情、暴力等非法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对他人进行谩骂、羞辱、恐吓等方 式骚扰他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蓄意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对系统中 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被偷窥、偷拍、偷录造成伤害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擅自使用学校名义开展相关违法乱纪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同时考试成绩无效。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
2携 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未 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打闹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2未 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3将 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 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答案,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5发 现本人考试用桌椅有书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桌肚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考的;
6携 带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而未主动上交的;
7.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在考试过程中为获取试题答案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考 试过程中, 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4交 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5携 带具有存储、发送或者接收信 息功能的电子、通讯设备的;
6协助他人完成考试或为其提供信息者;
7故 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资料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 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
2抢 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通 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的;
4.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
的;
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6.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
7作 弊被发现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
8组 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
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如有其它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处罚;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还须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条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一般情节较轻失信行为进行登记并批评教育, 累计登记 2 次, 给予通报批评, 累计登记 3 次以上,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追回和撤销。
第四十一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在校内旷课按 实际授课学时计算, 自习、实习等不以课时安排的, 一天按 4学时计算, 未请假离校每天按8学时计算,未请假离校天数包括节假日在内):
( 一)旷课不足 10 学时, 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批评;
( 二)通报批评后, 旷课不足 10 学时, 给予警告处分;
( 三)警告处分后, 旷课不足 10 学时,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四)严重警告处分后, 旷课不足 10 学时, 给予记过处分;
( 五)记过处分后, 旷课不足 10 学时,视 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留校察看处分后,仍然旷课的,或连续旷课达两周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请假或休学期满等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
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
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三次以上违纪事件并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又因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四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如涉及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纪处理权限与程序
第四十五条违纪处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 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正式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各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 议讨论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学校芷式行文(开除学籍处分还需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涉及不同二级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涉及打架斗殴、偷盗、 诈骗、赌博、网络犯罪、治安等事件由校安保处牵头,涉及考试违纪等事件山教务处牵头,学生风纪、违规组织学生活动、学籍等其它事件山学工处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处理。
(四)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第四十六条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山二级学院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处分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原则上为学生直系亲属,下同)的
陈述和申辩;如属申辩方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说明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三)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 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千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各种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八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考察期为 6 个月,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考察期为 12 个月。对受处分的学生,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考察期满,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根据其现实表现等进行评议,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给出解除处分或延长考察期的决定,留校察看处分需报学工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长审批。在考察期内表现突出者,可提前申请解除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实际考察期不得少于 3 个月,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实际考察期不得少千6 个月)。
第四章学生申诉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 h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的办理按照《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 行。
第五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 ,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5 日。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已满3个月的, 或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已满 6个月的, 学生可以提前提出解除申请,解除申请按照第匹十八条相关要求办理。其余按延期毕业处理。直至考察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按程序解除其处分,准予发放毕业证。
第五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后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处分等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内容在内。第五十七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执行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并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