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最,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芷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千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条我校录取的专科新生,必须持《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书面向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较长时间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参军入伍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年, 其他情况保留入学资格 1年。未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或超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核发学生证;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
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在健康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户口迁回原籍。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离校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当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复学申请,必要时附相关部门关于本人政治思想表现的证明, 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复学的学生, 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学生均应按时报到,并于开学两周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和按时注册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办理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视为在该学期未取得我校学籍,无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注册截止后,各二级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注册情况。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学生, 按(旷课)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必须先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用,方可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在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第九条我校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标准学制为参考,实行弹 性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休学),三年制专科不得超过五 年。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可按规定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条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原因发生一个月内办理手续离校,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监护人代为办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并依照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对学生学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规定学分,方可申请毕业。
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本专业学生必须修 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
(二)选修课是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增强综合素质 而开设并在一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生应根据专业要求和个人兴趣、能力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学分。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学生在校期间还
应获得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第十四条选课
(一)学生每学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公布的开课情况进行选课, 教务处会同各学院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选课给予指导。
(二)学生选课时,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须在已修先修课 程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三)学生选课后,必须按时上课,完成规定的实验和作业,并按 要求参加考核。确因选课不当需退选课程的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二周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退选课审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学校按照选课学生名单组织教学和考核。第十五条免修
学籍异动学生,对于新编入班级所开设的课程,如果之前已修读过教学内容和要求相同或基本一致的课程,并已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主任审核批准后,报学生所在学院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后经确认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 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和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档案。凡未经办理注册及选课等手续攒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七条课程归口二级学院应组织任课教师在考试前对学生进行 考试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报学生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教务处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l未注册的;
2.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六分之一的;
3.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的;
4.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含)以上且考试前未全部补齐的;
5课 程含有实践环节且考核不合格的;
6其他应取消考试资格的。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成绩采取期未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具体课
程成绩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在开课前向选课学生公布。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取得 60 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九条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时,应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 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全校公共选修课、实践性环节除外)。学生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考后一周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作旷考处理, 成绩记为 o分, 并不得参加补考。
如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竞赛等,与考试时间冲突的,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开课单位, 并统一办理参加活动学生的缓考手续。
(二)课程缓考随次学期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缓考次数以一次为 限,缓考成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条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如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课程补考(实验课、实践性环节除外)。每门课程的补考仅限一次,学生因个人原因错过补考的,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考试。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等造成缓考且课程没有通过的,视情况可安排一次补考。
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均不予参加补考。补考不允许办理缓考手续,如因故不能参加补考应重修。
参加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考试作弊、违反考纪或旷考者,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按《江苏财会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新修读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未取得相应学分,应当重新修读;如为选 修课,学生可以重新修读同一门课程,也可另选其他课程。
(二)学生重新修读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如上课时间冲突,学生 可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重修课程的部分冲突节次(实验课、实践性环节除外),但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和实验。
(三)重新修读课程学分记入原修读学期的课程学分。
(四)因培养方案修订,部分课程调整或停开,导致学生无法随低 年级重新修读的,学生在报名时应主动提出,可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单独开设教学班,或指导学生替代修读新课程。替代修读课程须经课程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确定。
第二十二条学籍成绩记载办法
(一)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 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的成绩、学分同时记载,并归入本人档案。
l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一般不应出现小数点)评定, 60 分为及格。课程总评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实践环节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综评成绩具体构成比例应当依据课程标准中有关考核要求确定。
2.实践课程的课程考核成绩可以采取五级计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也可以采用百分制确定。各类实践环节成绩评定的标准按学校相关的文件执行。
3含 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课程,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习、实验, 并考核通过,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4体 育课的成绩采用百分制 , 以课内教学、课外活动及考勤进行综合评定。对病、残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出具证明,体育教学单位同意,可参加保健课进行锻炼并评定成绩。
5军 训与入学教育、公共选修课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6.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旷考者该门课程无成绩,并注明“违纪”、 “作弊”或“旷考”等字样。
7. 对通过补考、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标注。
(二)素质拓展学分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与服务、科研创新活动以及公开发表论文与作品、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等,经认定,均可取得一定的素质拓展学分,具体学分构成范围和认定标准详见《江苏财会职业学院关千开展第二课堂实施服务学习项目学分评定办法(试行)》。
(三)成绩冲抵
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 425 分及以上成绩, 可以冲抵
《大学英语》各学期经补考后的不及格成绩;学生参加全国(或江苏省) 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成绩,可以冲抵公共计算机基础课程及对应计算机语言课程经补考后的不及格成绩,其他项目的可替换课程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成绩冲抵一律记为60 分。
(四)学分互认与置换
学分互认与置换要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