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会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管理办法(修订)
为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我院高职专业设置和管理,优化专业结构和教育资源配置,促进我院高职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健全学院专业设置、改造、退出的动调整机制,积极应对国家高考综合改革对高职院校专业建设要求的新形势,提高专业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根据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2015》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相关规定及江苏教育厅有关专业设置与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产业发展的需要,面向苏北及江苏自贸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第一线,努力办出优势,办出特色,又要根据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改造旧专业,增设新专业,培养社会急需人才。
第二条 我院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根据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针对行业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时代要求,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实际要求设置和调整专业,体现我院的办学定位与资源优势。
第三条 我院的专业设置及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江苏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专业设置及调整的原则
1.需求性原则。设置的专业必须符合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和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2.效益性原则。设置的专业应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3发展性原则。设置的专业应符合技能发展的趋势。同时,应对所属专业群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4.优先性原则。学院优先考虑设置能体现我院专业特色与定位、发挥学院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以及行业和区域发展急需的、重点支持的专业。
第五条 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
1.专业设置要在教育部颁布的《目录》与《办法》等政策的指导下进行。
2.增设专业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和专业论证,并有详实可信的论证报告。
3.要有完整、明确的专业定位与建设规划,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稳定可靠的校企合作办学企业支撑,并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4.已制订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专业教学计划及其它必须的教学文件。
5.具备基本的师资条件,一般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及双师素质专任教师做专业带头人,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质量能满足专业教学要求。
6.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为保证高职专业的办学条件和人才培养质量,我院年度增设的高职新专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七条 新设专业的设置程序
1.每年5月中旬前各系向教务处提出专业设置申请。
2.5月底前各系向教务处递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3.教务处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4.6月初,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论证、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5.9月中旬由教务处负责将经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和院长办公会通过的新设专业申报材料报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新设专业申请材料
1.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学院发展规划。
2.增设专业的主要理由、调研报告及论证材料(包括①论证报告;②参加论证专家名单;③专家论证原始记录)。
3.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及附件。
4.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5.拟设置专业的专兼职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院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等)。
6.拟设置专业基本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实训场所等)一览表。
7.其他材料(必需的补充说明等)。
第九条 新设专业的建设
学院对于新批准设立的专业在师资、实验实训条件等教学建设适当给予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和扶植,系部也应重点加强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新设专业的检查、监督
经江苏省教育厅备案新设的专业有两年的试办期,在此期间,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教务处的协助下,负责统一的监督,有关系部应做好具体的建设完善工作,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也应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三章 专业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和撤销已设置的专业。对于更改专业名称、改变学制的专业调整情况,一律按新设专业的程序进行。对于需要撤销已设置的专业,应由所在系部写出书面报告,申述停办理由、相应的论证材料,并视情况会同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对撤销专业教师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学院审批。学院审批通过,填报《高等学校高职专业调整备案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连续四年不招生的高职专业,学院将组织向省教育厅履行专业撤销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所办专业连续三年招生报到人数未达到建制班数量要求,或人才培养质量不符合市场需求变化的,教务处有权向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出专业停办或撤销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